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416號
TNDV,108,司催,416,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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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郭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 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 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559條規定即明。次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聲 請公示催告。惟其聲請狀內所附證據僅有登錄專戶轉帳申請 書、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申請書等影本,本院尚難僅就此證 據即知悉該票據有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 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 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掛失證明正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 人,惟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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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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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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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56384-5│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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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78199-8│1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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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99447-6│1 │80 │
├──┼────────────┼───────┼──┼──┤
│0004│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X0124155-1│1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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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5NX0148284-3│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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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6NX0170964-6│1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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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