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30號
債 權 人 林俞佐
債 務 人 黃竹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賭博為
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
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
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
得請求權。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主張債務人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因債務人拒絕還款,故曾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
出刑事告訴,且偵查中債務人已就其中70,000元之債務為承
認,為此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前述已承
認之70,000元借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410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
處分書)影本為證。惟查,債權人除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外,
並無提出其他釋明證據,而依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三、」之
記載:「被告(即本件債務人)固坦認有積欠告訴人(即本
件債權人)款項乙節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
稱:伊只有欠7萬元,但不是投資名義,是伊到林俞佐租屋
處賭博麻將所積欠的,賭債部分是6萬元,簽立6萬元之本票
,另外1萬元是合會的債務,不用簽本票,林俞佐提告是要
逼伊出面等語。…」,是依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僅可釋明債
務人積欠債權人10,000元之合會債務及60,000元之賭債,尚
難使承辦司法事務官據以推斷兩造間已有借款關係存在,並
產生債務人應依借款關係返還前述金額之薄弱心證。而本件
請求金額中之10,000元,債權人固未能釋明其為借款債權,
然可認為係合會債務,故債權人仍有權請求債務人清償;但
其餘之60,000元,債權人既未提出其他釋明證據,則依系爭
不起訴處分書,僅可認此部分請求金額為賭債,依前開說明
,債權人就此部分金額對債務人並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
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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