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69號
債 權 人 鍾齊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坤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又支付命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雖狀內載明債務人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 戶籍資料,債務人姓名末字非通常用字無法顯示,致本院無 從確定債務人姓名,故須有戶政機關核發之完整戶籍資料, 始得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發函 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 已於同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