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家為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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