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徐琡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部分:
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57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76,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是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
程行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6,347元(計算式:18,577元+7,770
元=26,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26,34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徐琡媜部分:
上訴人徐琡媜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反
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49,96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457元。是上訴人徐琡媜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49,183元(計算式:18,726元+30,457元=49,18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徐琡媜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9,1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