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2號
TNDV,107,建,22,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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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被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就爭點整理之附表一至五中各項瑕疵抗辯,被告拒絕給付報酬之法律依據為何?有無證據資料?㈡拒絕給付之報酬數額各為何?證據資料為何?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前就被告提出之前開書狀,陳明有無爭執?若有爭執,有無依據或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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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