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45號
TNDV,106,勞訴,45,2020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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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岳麒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
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844,26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
2 元;至上訴人即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52,101 元,是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 萬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各該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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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