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8號
TNDM,109,聲判,8,202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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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8號
聲 請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森
代 理 人 姚清欣律師
被   告 黃耀弘


      簡銘皇


上列被告因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東證卷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舉 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 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232 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 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 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東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卷』,依前開說明,自應更 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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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