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千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0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千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㈠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DORAEMO」更正為「DORAEMON」 、「業經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補充為「分別業經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 份有限公司、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Jumpmam Design」更正為「Jumpman Design 」、「Rilakkinma」更正為「Rilakkuma」、「蠟筆小新貼 紙、胸針、哆啦A夢胸針各一件」更正為「蠟筆小新貼紙二 件、蠟筆小新胸針、哆啦A夢胸針各一件」、「如附表所仿 冒商品之訊息」補充為「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訊息」。 ㈡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23件」應更正為「22件」、編號4「 27件」應更正為「26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千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 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間某日起至108年2月22日為警查獲止, 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 前往選購而公開販售,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 害數商標權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 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國際聲譽,應予非難,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780 元由警方扣案,參以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 、獲利情形,兼衡其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 畢業,職業為軍,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量處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範圍,參酌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之修 法理由: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揭示總額沒收原則之意旨,亦 即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經查,被 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共計10,780元,並主動 繳交10,780元由警方扣案,該10,78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
├──┼─────────┼─────────┤
│1 │蠟筆小新貼紙 │158張(含員警蒐證 │
│ │ │購買之2件) │
├──┼─────────┼─────────┤
│2 │蠟筆小新別針 │23件(含員警蒐證購│
│ │ │買之1件) │
├──┼─────────┼─────────┤
│3 │蠟比小新按鍵貼 │15件 │
├──┼─────────┼─────────┤
│4 │哆啦A夢別針 │27件(含員警蒐證購│
│ │ │買之1件) │
├──┼─────────┼─────────┤
│5 │哆啦A夢按鍵貼 │10件 │
├──┼─────────┼─────────┤
│6 │小丸子別針 │41件 │
├──┼─────────┼─────────┤
│7 │小丸子按鍵貼 │6件 │
├──┼─────────┼─────────┤
│8 │Jordan 按鍵貼 │7件 │
├──┼─────────┼─────────┤
│9 │Peppa Pig貼紙 │73張 │
├──┼─────────┼─────────┤
│10 │拉拉熊按鍵貼 │19件 │
├──┼─────────┼─────────┤
│11 │Supreme按鍵貼 │4件 │
├──┼─────────┼─────────┤
│12 │kitty別針 │25件 │
├──┼─────────┼─────────┤
│13 │kitty按鍵貼 │22件 │
├──┼─────────┼─────────┤
│14 │雙子星貼紙 │37張 │
├──┼─────────┼─────────┤
│15 │雙子星按鍵貼 │4件 │
├──┼─────────┼─────────┤
│16 │MY MELODY貼紙 │12張 │
├──┼─────────┼─────────┤
│17 │MY MELODY別針 │11件 │
├──┼─────────┼─────────┤
│18 │MY MELODY按鍵貼 │2件 │
├──┼─────────┼─────────┤
│19 │大耳狗貼紙 │27張 │
├──┼─────────┼─────────┤
│20 │大耳狗按鍵貼 │8件 │
├──┼─────────┼─────────┤
│21 │布丁狗貼紙 │38張 │
├──┼─────────┼─────────┤
│22 │布丁狗按鍵貼 │5件 │
├──┼─────────┼─────────┤
│23 │熊大貼紙 │18張 │
├──┼─────────┼─────────┤
│24 │熊大別針 │17件 │
├──┼─────────┼─────────┤
│25 │酷企鵝貼紙 │27張 │
├──┼─────────┼─────────┤
│26 │酷企鵝按鍵貼 │2件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218號
被 告 劉千鳳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千鳳明知「哆啦A夢DORAEMO」及其圖樣之商標、「蠟筆小 新Crayon Shinchan」,業經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胸針、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權 ,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櫻桃小丸子」及其圖樣之商標, 業經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Nippon Animation向我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於商標 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 權期限內;「Jumpmam Design」及其圖樣之商標,業經荷蘭 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國NIKE INNOVATE C.V.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於商
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 標權期限內;「Peppa Pig」及其圖樣之商標,係英商艾須 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000000 00號),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 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Rilakkinma(拉拉熊)」及其圖 樣之商標,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 00號),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 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Supreme」及其圖樣之商標, 係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等),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 之相關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Hello Kitty(凱蒂貓)」、「MY MELODY」「Little Twin Stars (雙子星)」、「babycinnamon(Device)」(大耳狗)、 「POMPOMPURIN」(布丁狗)、「BAD BADTZ-MARU & DEVICE 」(酷企鵝)及其圖樣之商標,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 000000號),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別針、貼紙等商 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熊大(BROWN)」 及其圖樣之商標,係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於商標權期間內 ,就所指定之貼紙、別針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 期限內。又明知其向大陸地區之「淘寶」網站所購買之如附 表所示物品,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自民國107年3月間某日起 ,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qianfengliu」刊登販賣如附表 所仿冒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嗣經 警以新臺幣(下同)116元(含運費)向劉千鳳購得蠟筆小 新貼紙、胸針、哆啦A夢胸針各一件,經送鑑後認屬仿冒商 品。復經員警於108年2月22日持搜索票至劉千鳳位於臺南市 ○區○○街000巷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印有仿冒商標 如附表所示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千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用戶註冊資料、被 告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資料、超商取件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搜索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劉千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自107年3月間起,迄為警查獲 時止,先後多次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 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另被告自承其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獲利約為10780元 ,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檢察官 吳 毓 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宛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仿冒商品 │ 數量 │
├──┼──────────────┼─────────┤
│1 │蠟筆小新貼紙 │156張 │
├──┼──────────────┼─────────┤
│2 │蠟筆小新別針 │23件 │
├──┼──────────────┼─────────┤
│3 │蠟比小新按鍵貼 │15件 │
├──┼──────────────┼─────────┤
│4 │哆啦A夢別針 │27件 │
├──┼──────────────┼─────────┤
│5 │哆啦A夢按鍵貼 │10件 │
├──┼──────────────┼─────────┤
│6 │小丸子別針 │41件 │
├──┼──────────────┼─────────┤
│7 │小丸子按鍵貼 │6件 │
├──┼──────────────┼─────────┤
│8 │Jordan 按鍵貼 │7件 │
├──┼──────────────┼─────────┤
│9 │Peppa Pig貼紙 │73張 │
├──┼──────────────┼─────────┤
│10 │拉拉熊按鍵貼 │19件 │
├──┼──────────────┼─────────┤
│11 │Supreme按鍵貼 │4件 │
├──┼──────────────┼─────────┤
│12 │kitty別針 │25件 │
├──┼──────────────┼─────────┤
│13 │kitty按鍵貼 │22件 │
├──┼──────────────┼─────────┤
│14 │雙子星貼紙 │37張 │
├──┼──────────────┼─────────┤
│15 │雙子星按鍵貼 │4件 │
├──┼──────────────┼─────────┤
│16 │MY MELODY貼紙 │12張 │
├──┼──────────────┼─────────┤
│17 │MY MELODY別針 │11件 │
├──┼──────────────┼─────────┤
│18 │MY MELODY按鍵貼 │2件 │
├──┼──────────────┼─────────┤
│19 │大耳狗貼紙 │27張 │
├──┼──────────────┼─────────┤
│20 │大耳狗按鍵貼 │8件 │
├──┼──────────────┼─────────┤
│21 │布丁狗貼紙 │38張 │
├──┼──────────────┼─────────┤
│22 │布丁狗按鍵貼 │5件 │
├──┼──────────────┼─────────┤
│23 │熊大貼紙 │18張 │
├──┼──────────────┼─────────┤
│24 │熊大別針 │17件 │
├──┼──────────────┼─────────┤
│25 │酷企鵝貼紙 │27張 │
├──┼──────────────┼─────────┤
│26 │酷企鵝按鍵貼 │2件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