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9年度,1號
TNDM,109,原附民,1,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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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周彥岑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附民被告  林童雪(原名:關宗祈)

上列被告林童雪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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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