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9年度,3號
TNDM,109,侵附民,3,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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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C000-A108161(民國00年0月0日生)

法定代理人 AC000-A108161之父陳○和

      AC000-A108161A(AC000-A108161之母)

被   告 吳泊珅


法定代理人 洪孟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5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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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