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吳富義原 告 吳昆益被 告 張宸睿被 告 李允在被 告 蘇○誠被告兼上 蘇○誠之父即蘇文欽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被告兼上 蘇○誠之母即蔡依紋二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楊○憲被告兼上 楊○憲之父即楊錦泰一被告之 ○○○○ 弄0號人被告兼上 楊○憲之母即尤瓊娥二被告之 ○○○○ 弄0號人 被 告 施○和被告兼上 施○和之父施政龍一被告之 ○○○○ 弄00號人被告兼上 施○和之母郭玉雪二被告之 ○○○○ 弄00號人 被 告 蔡○洲被告兼上 蔡○洲之父蔡永豐一被告之 ○○○○ 號之1人被告兼上 蔡○洲之母許嘉伶二被告之 ○○○○ 號之1人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63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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