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薛瑞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1月26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890 號判決後,被告雖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9 年1 月16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 送達後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業均於109 年1 月21 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此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迄未 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 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