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江明山
附民原告 江柯麗雲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蔡進欽、蔡弘琳律師
附民被告 林文祥
附民被告 運通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