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8年度,1號
TNDM,108,原交附民,1,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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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江明山
附民原告  江柯麗雲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蔡進欽、蔡弘琳律師
附民被告  林文祥 


附民被告  運通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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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