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31號
TNDM,108,交重附民,31,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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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蔡子勤


附民原告  蘇怡芳


前列蔡子勤蘇怡芳共同


附民被告  郭謜稽


上列被告郭謜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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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