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蔡子勤
附民原告 蘇怡芳
前列蔡子勤、蘇怡芳共同
附民被告 郭謜稽
上列被告郭謜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