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鴻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程馨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李惠申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宗佑
蘇煜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趙培順
李昱霆
楊浥宏
張晋馼
蘇柏瑄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莊典育」及「李偉禎」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同案被告莊典育、李偉禎部分業經本院另以一0九年度 簡字第一五三號判決在案,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 欄內關於「莊典育」及「李偉禎」部分顯係誤植,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