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870號
TPDV,92,重訴,1870,2020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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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陳福水 
      黃銘煌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

      陳財俤即吳平治之遺產管理人

      張德雄 
      林 炤(原名:林德和)兼康秀芬之繼承人


      林志憲即康秀芬之繼承人

      張創勝 
      王張春花

      許淀基 
      吳繁治 
      吳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陳財悌吳平治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財俤即吳平治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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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