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5號
TPDV,109,除,45,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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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代 理 人 徐瑜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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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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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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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亞食品│臺灣銀行│108年7月│13,125元 │AM-9501485│
│ │股份有限│新店分行│7日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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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