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98號
TPDV,109,除,298,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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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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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98號│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備註 │
├──┼─────┼────┼───┼───────┼─────┤
│001 │速必利機器│101年6月│未登載│10,483,200元 │利息自到期│
│ │股份有限公│18日 │ │ │日起按年息│
│ │司、林景新│ │ │ │20%計付。│
│ │、林景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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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