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49號
TPDV,109,除,249,20200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嘉大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嘉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以全辰貿易│臺灣中小│108年10月8日│394,001元 │AE1061982 │
│ │股份有限公│企業銀行│ │ │ │
│ │司 潘均基│建國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嘉大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