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3號
TPDV,109,除,2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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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林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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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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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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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金證券│双福證券│03-D4-01-0109035-3│1 │4739.3│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 │ │ │
│ │份有限公司│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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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