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呂鴻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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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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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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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20177-7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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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29106-3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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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37916-1 │1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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