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72號
TPDV,109,除,172,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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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敏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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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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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稱 │ │ │ │
├──┼─────┼────┼─────────┼──┼───┤
│001 │元大證券投│元大店頭│05-D8-01-029495-0 │1 │5000.0│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 │ │ │
│ │有限公司 │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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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