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瓊華(即李紹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3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