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謝治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楊增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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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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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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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DP-020006 │仟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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