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代 理 人 林昭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屆滿(因末日 民國109 年1 月5日為假日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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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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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備註 │
│ │ │(民國)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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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立通電訊網│87年10月31日│90年5 月13日│12,000,000元│利息自到期日│
│ │路股份有限公│ │ │ │起按年息百分│
│ │司董事長郭傑│ │ │ │之二十計付。│
│ │人、郭傑人、│ │ │ │ │
│ │張雁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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