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90號
TPDV,109,重訴,190,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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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周彥宏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娟 
被   告 周永聰 

被   告 周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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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