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65號
TPDV,109,重訴,165,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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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產管理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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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