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84號
TPDV,109,訴,684,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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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附件所列被告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當事人如以租 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 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 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 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 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86 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6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因原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8日送達原 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載之郵政信箱,有民事起訴狀及送達證書 卷附之足據(見本院卷第17頁及第25頁)。依首揭說明,該 信箱既為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 入信箱時,即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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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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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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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鄧氏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住同上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 │
│ │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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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慶荣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住同上 │
│ │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 │
│ │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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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報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住同上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 │
│ │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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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卓芳化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住同上 │
│ │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 │
│ │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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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鄭立亭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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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捷安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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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孫婉甄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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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謝遠丰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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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鄭崇華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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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光明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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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起民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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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吳美滿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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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