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黃曾元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德淦等人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
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共同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0巷
00號3 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
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而系爭房地面積為72.45 平
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3.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8.55平
方公尺=72.45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71 頁),依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系爭房地所在之臺北市信義區林口街
24巷之公寓(5 樓含以下無電梯),且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
,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6,000 元,則
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為12,026,700元(計算式:166,000 ×72
.45 =12,026,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864 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17,335元,尚不足100,5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