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1號
TPDV,109,訴,35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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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林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7,721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233,000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貸貸款約定 書第叁部分第10條第2 項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向原告請領MASTER信用卡使用( 卡號:5239531009742970),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帳單應付 款項或最低應繳款項,就剩餘未付帳款餘額,應計付循環信 用利息。然被告至108 年10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 143,680 元(其中139,464 元為消費款、3,916 元為循環利息、 300 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 費款項外,另應給付139,464 元自108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7 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自107 年10 月23日(即實際撥款日)起至114 年10月23日止,共分84期 ,每月為一期清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 1.6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 %按 日計息(目前為1.07%+14.99 %=16.06 %),自實際撥 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等情形(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叁部分第3 條),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8 年8 月5 日後未依約 清償本息(被告自108 年7 月31日後即未還款,原告將被告 於108 年8 月23日繳款737 元、108 年8 月26日繳款452 元 ,抵充自108 年8 月1 日至108 年8 月5 日之利息),計尚 欠554,041 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 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06 %計算之利 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如主文第1 項所示。2.原告願 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 行動銀行專用申請書─新戶正卡、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 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 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還款 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歷史交 易查詢報表等件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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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產 品 │請 求 金 額 │計 息 本 金 │週年利率│計 息 期 間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信用卡 │143,680元 │139,464元 │15 │108 年10月1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2 │小額信貸│554,041元 │554,041元 │16.06 │108 年8月6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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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97,72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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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