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陳煜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純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 萬40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