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21號
TPDV,109,訴,1121,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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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陳煜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純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 萬40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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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