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2號
TPDV,109,法,52,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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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吳豊山即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景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之董事長 ,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如附件對照 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 第16屆第7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 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聲請 人之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9 年2 月5 日北市民宗 字第1096000482號函表示就上開章程修正部分無意見等語,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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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