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77號
TPDV,109,法,37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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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適卿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原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 所示,業經第3 屆第2 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並報經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以民國109 年2 月7 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16593 號函予以核准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9 年2 月7 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16593號函、財團法人台 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3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修正前、後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聲 請人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 條、第2 條、第3 條、 第4 條、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 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 條、第25條及第2 章、第3 章、第5 章章名(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屬組織、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國宏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條 文對照表(108 年12月22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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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