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60號
TPDV,109,法,360,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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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賴茂富即財團法人水玉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水玉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水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水玉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會於民國109年1月10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水玉教育基金會於103年12月31日經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嗣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予許可,有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14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241751號函、 第2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 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水 玉教育基金會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 目的及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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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