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林必賢即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必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金會經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109年2月11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006223號函同意修訂捐助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 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 月11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006223號函、財團法人萬興教育基 金會第4屆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3至53頁) ,而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與財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該次捐助章程修訂 並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11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0062 23號函同意變更(本院卷第13頁)在案,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