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88號
TPDV,109,法,288,202002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林陵三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陳德福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 事長,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 8 年12月1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 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交通部109 年1 月14日 交技字第1080039794號函、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法人登 記證書、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 工程司第17屆董事會第6 次會議紀錄及簽名表等影本各1 份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