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81號
TPDV,109,法,28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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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鄧長富即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 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 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 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如 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財 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不相牴觸,復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案,此有 文化部109年2月6日文綜字第1091000835號函存卷為憑。是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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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