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邱再興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邱再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
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故變更章程
之適格聲請人不包含財團法人自身,請改以貴會董事長為聲
請人(應記載「邱再興即財團法人邱再興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並蓋用其印章。
二、應補正財團法人邱再興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
新)。
三、聲請狀所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3條所載
:「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業務對其捐助
財產、…」,與聲請人所附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13條內容不
符,應以何者為準?如是以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內容為準,請
提供正確版本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紙本(請勿加蓋騎縫章
、與正本相符或財團法人大小章)與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