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71號
TPDV,109,法,271,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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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吳范次琴財團法人亞太文化學術交流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亞太文化學術交流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財團法人亞太文化學術交流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 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文化學術交流基 金會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以民國10 8年12月21日第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其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補 充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亞太文化學術交流基金會 捐助章程,其中修正或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條法人名 稱、第2條法人之目的及業務、第3條財產組成、第4條事務 所、第5條董事名額及產生方式、第6條董事長消極資格、第 7條董事任期及補選、第8條董事會職權、第9條董事會之組 織及運作、第10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預算結算、第12 條財產之保管運用、第13條變更登記、第14條解散清算、第 15條及第16條修訂章程等規定,均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 ,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無違,亦未牴觸民法關於財團法 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增訂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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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