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王勳聖即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之 董事長,因應財團法人法訂定及需要,該會捐助章程經民國 108年12月13日召開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經通過 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 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之董事長 ,聲請准予變更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 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5 -7、9、12、14、16條所示部分,業據提出教育部109年1月 16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08466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 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第10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事錄暨 簽名冊、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1-32、37、4 5-48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 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關於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王民寧先生紀念 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2、4、8、10-11、13 、15、17條,僅屬為遵循法令而作之文字修正、原條文條次 之變更,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歧異、載明捐助章程修訂方 式及日期,核與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 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 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