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蔡明忠即財團法人台灣大哥大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大哥大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哥大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變更章程之相關文件業經主管機關交通 部同意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之 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交通部民國109年1月 10日交郵字第1090500097號函、108年12月3日第7屆第8次董 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 灣大哥大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