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黃宏順即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董事
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內政部於民國72年1 月27日許可設 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 年11月5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登記簿第44冊第33頁第998 號)。經提請董事會於 108 年3 月25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