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林啟昌即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 第85條第1 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 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 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 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 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 基金會(下稱統一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 金會之捐助章程經民國108 年10月25日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 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 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超商好鄰居文 教基金會108 年10月25日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 育部109 年1 月月14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66493號函、統一 超商好鄰居文教基金會修正後捐助章程、統一超商好鄰居文 教基金會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統一超商好 鄰居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前捐助章程、董事簽到簿等件為證 。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10條係就董事、董
事長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職權,及董事會之組織、 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1條至第12條、第14條 則係就基金會財產之會計原則、保管、運用方法及基金會如 解散其財產之歸屬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 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 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如附件 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 條及第15條係就所應遵 循之法令明文化;第2 條至第4 條則未有修正或僅為文字之 修正;第13條及第16條則為捐助章程許可程序及施行時點之 規定;第15條則僅為捐助章程修正歷程之記載,核與財團法 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 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 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 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