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高仰崗即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普陀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 金會)董事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前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設立,並經本 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7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於 民國108 年9 月3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9 年1 月6 日以北市教 終字第1083112575號函核准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 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 更之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