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9年度,3號
TPDV,109,家調裁,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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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若馨 



相 對 人 楊張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合意終止收養。
理 由
一、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民法第 10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 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 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有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可參。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養女,聲請人之生父 母夏叔林、夏楊好均死亡,但仍期認祖歸宗等語。又兩造於 調解時相對人同意終止收養,並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 戶籍謄本、合意聲請書在卷可參,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 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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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