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0號
TPDV,109,家聲,20,20200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蕭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家催字第二七六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1 年度家催字第276 號公示 催告案件之聲請人張立中律師即高玉英遺產管理人之債權人 ,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 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