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廖千瑩(即廖麒程原名廖基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 人並未無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民國109年1月21日北市警 萬分刑字第109302096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 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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