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6號
TPDV,109,司聲,26,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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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蔡玉華 
代 理 人 李淑寶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勞訴 字第1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04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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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