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金慶平
相 對 人 郭侯秀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 相對人並未無居住於住(居)所在地,有該分局民國109年 2月13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93006494號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